衡南县人民医院关于成立《衡南县暂予监外执行医疗鉴定小组》的通知
清人医字〔2021〕33号
各科室:
我院受衡南县司法局委托负责全县暂予监外执行的医疗鉴定工作,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卫计委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司发[2016]37号)文件精神,成立“衡南县暂予监外执行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如下:
一、衡南县暂予监外执行医疗鉴定小组
组 长:王孝诚
执行组长:邓汉洋
成 员:陈玉璇 刘洪涛 彭正钢 王君胜 曾 易
蒋六洲 罗 芬 杨 敏 廖粤军 黄 华
申洪涛 陈 轼 刘淑艳 罗兰玉 易建平
刘 鹏 石爱伟
鉴定小组办公室设医务部,陈玉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鉴定小组职责及分工
鉴定小组主要职责:承担我县暂予监外执行医疗鉴定相关工作。
组 长:负责衡南县暂予监外执行医疗鉴定的全面工作;
执行组长:履行组长相关职责并负责对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把关;
鉴定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鉴定工作的组织、人员调配与联络、审核、盖章;
成员:负责各相关专业的医疗鉴定、诊断意见书的填写。
鉴定流程
1.医务部凭衡南县司法局开具的“委托暂予监外执行医疗鉴定介绍信”安排鉴定小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2.鉴定人员在核对被鉴定罪犯人身份后,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开具相应辅助检查,并按要求填写鉴定书(检查报告附鉴定书后面)。
3.医务部在审核鉴定结论后,交业务院长邓汉洋做最终审定。鉴定书由医务部负责交予县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1.鉴定书落实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鉴定小组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认真履行鉴定职责。
2.鉴定人员不得向罪犯或罪犯家属透露检查结果及鉴定结果。
3.鉴定书及检查结果只能由县司法局委派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到县医院取回,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拿取。
4.鉴定费用按国家物价标准收取81元,其它相关检查费用按实在门诊交费。
衡南县人民医院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