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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 《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作者:衡南县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0-01-21    【字体:

衡南县人民医院

关于规范 《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出具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出台《规范“疾病诊断证书”等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管理规定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主管医师不是主治医师的,主管医师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后,必须交科主任审核签名。出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的主治医师或科主任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真实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开具好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必须加盖“疾病诊断专用章”证明书方为生效。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医务科决定。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主任审核签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证明、残疾评定、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

10、原则上每次诊疗结束后,《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书》只开具一次,主管医师要告知患者妥善保管好。

11、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相应责任事故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南院办理《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书》盖章在门诊“综合办证窗口”,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留样交综合办证窗口以便审核。北院办理《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书》盖章设在北院医务科。住院患出院办理城镇居民医保手续,由患者所住科室负责盖本科公章,不需要加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1、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师详细填写第1-4联,必须用蓝、黑色水笔填写,务必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填写完整后加盖科室公章(1-4联均要盖章)。第1联送医务科备案,第2联放病历中,第3-4联交病人。

3、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际疾病(死因)分类标准(ICD-10)填写死因诊断名称和诊断依据,由按受过ICD-10专门业务培训的统计人员负责填写死因分类编码(ICD-10)。

4、填写者必须详细询问家属关于死者的基本情况,为防止重名、重报,死者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完整,死者生前常住户口地址及工作单位必须写明全称。

5、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有明确的疾病名称,不得只填写疾病的临床症状。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

6、《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即《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背面),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疾病病史的一系列情况,被调查者对上述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7、对死亡原因(他杀、自杀)有怀疑的,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8、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在三天内把死者的死亡病例报告卡上报给医务科并进行登记,医务科报卡人员必须在七天内网报。

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施行证、章分离,由两人分别负责,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真实、可靠、有效。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由综合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到县妇幼保健院领取及保管;《出生医学证明》的公章由南院妇产科护士长保管。

2、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

3、新生儿母亲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若其他人填写的需要有新生儿母亲的授权委托书。《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领证人要签新生儿母亲姓名并按新生儿母亲的指纹。

4、妇产科主班人员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核对以上两部分内容,确认信息无误后盖妇产科公章,录入电脑。

5、妇产科主班工作人员执盖章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到综合办证窗口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综合办证窗口工作人员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与所发放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在同一张纸的正反两面,并登记存档。

6、妇产科主班人员再次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对电子版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打印,由护士长盖出生医学证公章。(打印前如发现错误,需重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交综合办证窗口存档)

7、领取人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并签名领取,存根由妇产科保管。

8、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1)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名字用字必须依据《通用规范汉字表》。《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确认打印,新生儿姓名就不能更改。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不得借用、伪造身份证件,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或带来的不便,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自己承担。

(3)《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婴儿出生1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延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将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分正页、副页和存根,正页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在办理户口登证之前,正页与副页不得私自拆切,否则,将成为无效证件。

四、残疾评定管理规定

1、申请残疾评定人员须本人到场,并执以下几种证件资料,到综合办证窗口办理残评相关事宜。

(1)所在乡镇(片区、办事处)残疾办公室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县残联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3)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智障或未成年人还需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

(4)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低保户须执贫困手册、低保证件。

2、综合办证窗口工作人员按残疾评定性质分流,同时请残评申请者到挂号室领取诊疗卡,再找相关医师评定。

(1)肢体残疾由门诊部主任刘鹏评定;

(2)言语、视力、听力残疾由五官科主任杨敏评定;

(3)智力残疾由康园主任石爱伟评定。

(4)评定医师刷卡,请评定对象到收费处交残评费20元(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低保户凭相关证件免评定费20元,免费人员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证号)由评定医师登记在册,每半年上报医务科一次,但需要仪器检查的照章收费)。

3、相关医师鉴定后,残评申请者拿残评表到综合窗口,由窗口负责人签名、盖个人私章及医院残疾评定公章。

4、窗口办证人员复印残评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身份证或户口簿、贫困手册,复印件装订归档。智障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也须复印存档。

5、将残评人员信息录入电脑存档。

6、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我院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县残联申请到市级定点医院重新评定。

以上规定由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衡南县人民医院

                             2019年5月20日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衡南县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