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人民医院
职工带薪休假有关规定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单位集中休假有关操作性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办[2018]59号)精神,确保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落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经院务会讨论,作出如下规定:
一、职工工作年限对应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几种情形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休假待遇的计发
本院职工除事假外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等不扣发工资,即带薪休假,但不享受奖金(特指绩效工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1、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
2、职工原则上要先休完公休假再休事假,公休假与事假在20天以内的:公休假按180元/天从医院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除,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按休假天数扣除工资+180元/天+由医院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科室计发的绩效工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内的,按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超过2个月(含2个月)不再发放医院考核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300元/月),科室计发的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内的,按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不再发放医院考核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300元/月),科室计发的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5、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内的,按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再发放医院考核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300元/月),科室计发的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衡南县人民医院
2018年8月8日